一对夫妇将即将分到的拆迁安置房卖给一个买主,双方签订了买房协议,买主也按照协议规定付了定金。但卖主拿到房后,发现房价涨了10多万,就不愿按照原来价格卖了,双方为此打起了合同官司。
2003年10月28日,买主张华和卖主苏克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苏克将江宁区科学园天景山小区面积为6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卖给张华,价格为7万元,合同签订后,张华先后分数次支付给苏克夫妇4万元。2007年,苏克夫妇领取了拆迁安置房,房价暴涨,苏克夫妇认为他们先前卖房亏大了,就不愿意交房,非要张华重新按市面价格购房。之后,双方多次调解无果,张华一怒之下把苏克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苏克夫妇退还他所交的4万元房款,同时赔偿购房损失10万元。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苏克夫妇辩称,愿意返还购房款,但张华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拆迁安置房本来就不宜交易,故张华与苏克夫妇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对此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一半责任。故对张华诉求的返还购房款予以支持,苏克夫妇认可现在房价为23万元,符合实际情况,故房屋差价为16万元,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苏克夫妇得赔偿张华8万。最后,法院判决双方买房协议无效,苏克夫妇共得支付给张华12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