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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面积不“稳定” 房产投诉爆出四大热点
发布日期:2008-3-14 信息来源:南京易房网 |
新闻提示:又到了“3·15”。昨天,记者从南京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2007年我市商品房消费投诉案件呈现大幅上升趋势,12315受理的申诉举报投诉达到了226件,与2006年167件相比,涨幅达35.33%。此外,记者获悉,投诉的公司不仅有中小开发商,还包括一批南京一线品牌开发商。昨天,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宋振华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副主任张敬民向本报记者分析了近期房产投诉热点。 热点一:虚假宣传 “楼书上写着有高档会所、有幼儿园、有壁球馆,可是到现在还没有看到开发商兑现!”不少购房者入住后才发现,小区实际情况与购房前开发商宣传的差别太大。 还有一些小区吹嘘自己的楼盘距离新街口只有十五分钟的车程。 消协提醒消费者,楼盘宣称的距离必须是实际距离,不能含糊地用车程来表示。而一些配套设施也应该写入合同内,如果不能兑现,应该让开发商赔偿损失。 热点二:面积不“稳定” 虽然目前南京开发商都使用了南京市房产局、南京市工商局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合同,但是还是有小部分开发商钻起了空子,搞霸王条款,再以不签字就不卖逼迫消费者就范。特别是在房屋面积上面,问题相当多。 比如,总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但公摊面积变动的因素较大。买房人虽然能测量自家的使用面积,却无法算出公摊面积,也没办法了解建筑面积到底差多少,纠纷经常会发生。 消协提醒,合理的房屋面积规定应该是:不管按何种方式来计算面积误差,只要房屋面积超出3%比值部分的,这部分价款买房人就可不予承担,房屋所有权归买房人所有;而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在-3%比值内部分的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房人,如果超出-3%,那这部分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房人。 热点三:恶意违约 去年南京楼市看好,出现了开发商合同约定不履行、承诺不兑现的情况。开发商即便违约也不怕消费者要求退房,他们宁可支付一定违约金后,在第二次销售时抬高价格。 消协提醒,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由于房价的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消费者如果决定退房,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同类地段的市场价赔偿损失。 热点四:房屋质量 在商品房建筑施工工程中,不法商家、建筑商为了节省成本,采用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材料,直接导致部分商品房质量低劣。 消协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沙文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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