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 上海 北京 广州 天津 深圳 成都 武汉 苏州 杭州 无锡 西安 重庆 厦门 福州 长沙 大连 郑州 济南 青岛 合肥
易房首页 | 最新楼盘 | 尾房信息 | 出租房 | 商铺 | 二手房 | 购房攻略 | 家居风水 | 会员中心
行业资讯 | 热点楼盘 | 尾房新闻 | 求租房 | 公寓 | 写字楼 | 淘二手房 | 设计空间 | 易房社区
南京楼市 | 南京地图 | 认识尾房 | 合租房 | 别墅 | 经纪人 | 租房指南 | 人物专访 | 政策法规
今日热点 | 楼市快讯 | 特别关注 | 地产研究 | 尾房新闻 | 别墅动态 | 专家评论 | 租房故事
南京易房网 >> 房产资讯 >> 特别关注
律师:房屋抵押权存续时效与债权诉讼期一致


发布日期:2008-3-14  信息来源:南京易房网

  在线律师:萧虹(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李先生:2003年6月23日陈某向我借款20万元,借期1年,王某还为陈某做了担保,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我。2004年6月23日陈某的借款期限届满,但陈某无力归还,而我也未主张债权。直至2007年2月,我才想起来向陈某主张债权,但债权已过诉讼时效,陈某拒绝还款给我。我主张对王某房屋的抵押权,又遭王某拒绝。我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实现其抵押权。我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萧律师:《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严格遵守了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的权利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完全一致,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时未主张抵押权,而此后再主张抵押权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抵押人自愿履行。本案中,你作为抵押权人应在2006年6月23日前主张对王某的抵押权。但你一直到2007年2月才主张行使抵押权,故法院不予支持。 (裴 睿)

 
 
 
相关行业资讯
·3•15将至 泰丰房地产
·中介公司算算账
·虚假宣传面积不“稳定” 房
·房子"退一赔一"?
·企业、政府与业主三方都在转
·宁杭高速二期8月通车 高桥门
·蒋宏坤: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
·交付入住9月还没办证 业主担
·新型消费频惹麻烦 精装房陷
·律师:房屋抵押权存续时效与
 
   
网站首页 | 网站介绍 | 申请链接 | 服务条款 | 意见与建议 | 客户服务 | 广告服务 | 广告报价 | 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南京易房网只作为信息承载平台,用户使用本站的服务,即认为用户同意对其发布的所有信息之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南京易房网-南京地区最专业的房地产信息行业网站(南京房产网),提供最全面的南京房产信息和最权威的行业资讯◆◆◆
TEL:13814538171 QQ:32934921 苏ICP备061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