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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拆迁房,客户要退租


发布日期:2008-4-15  信息来源:南京易房网

  陈乙将快要被拆迁的房子租给陈甲。陈甲认为自己受骗,告上法庭,要求陈乙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近日,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陈甲不能证明对方恶意隐瞒拆迁事实,准许其解约,但租金无法退还。

    租来拟拆迁房 租户要退租

    去年4月3日,陈乙与陈甲签订租赁合同,陈乙将位于福州市火车站附近的一处房子租给陈甲,作为陈甲经营食用包点的房屋。

    双方约定租金每月500元,陈甲另交保证金500元,待租期届满后由陈乙退还。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 

    合同订立当日,陈甲向陈乙的妻子交了100元押金,陈乙和妻子将出租屋的钥匙交给了陈甲。当月6日,陈甲向陈乙交付了租金500元、保证金200元。

    当月10日,陈甲遇到晋安区房屋拆迁工程处入户摸底并得知,拆迁工程处已在村头张贴公告。

    公告上称,拆迁工作必须在2007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至10月底全面完成。陈甲赶紧找到陈乙要求解约,并于次日将所承租的房屋退还给陈乙。

    由于陈乙坚决不同意退还租金,陈甲只得将陈乙及其妻子一同告上法庭。

    有否隐瞒事实 成双方争议焦点

   
庭审中,陈甲提出,按照国务院颂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租赁房屋活动。

    陈甲称,陈乙在2007年4月之前就已知拆迁范围包括其出租的房子,而身为外地人的陈甲对此却一无所知。陈乙就是利用这一点进行欺诈。

    陈甲提出,陈乙应退还陈甲全部租金、保证金和押金,并赔偿损失。

    陈乙则辩称:他早已告知陈甲自己的房子要拆迁,是陈甲坚持要租赁的,陈甲的损失与其无关,应自行负责。

    合同可解除 但租金不能退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陈甲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乙恶意隐瞒拆迁事实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该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陈甲请求解约,可予照准。

    因诉争合同约定的租金按月支付,且陈甲已实际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应认定陈甲至少认可了一个月的租赁期限。

    作为住房的租赁物在拆除前使用功能不受影响,陈甲自愿将住房作为经营用房使用,应自担经营风险,其要求陈乙退还当月租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解除当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陈乙及其妻子应退还陈甲保证金200元、押金100元。(陈鸿星 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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