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提示] 位于南京鼓楼区湛江路的“天启花园(社区)”楼盘是南京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然而“天启”这个不动产服务商标的注册方江苏天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却因为“天启花园(社区)”已经存在而无法获得地名核准,不能再在南京开发以“天启”为名的楼盘。商标持有人无权使用商标,这让天启公司十分无奈,为此一纸诉状将“天启花园”告上了法庭。 天启公司楼盘不能叫“天启”
去年下半年,天启公司准备在南京江宁开发区建设一处以“天启”命名的新楼盘,报批时却在南京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卡”住了,江宁区地名办答复天启公司说,新楼盘不能以“天启”来命名,因为在南京已经有了一处以“天启”命名的“天启花园”楼盘,根据今年2月颁布的《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同城不能有重复的小区地名。
天启公司给记者出示了一份注册商标证书,上面写明了“天启”文字商标是江苏天泰建设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后取得的注册商标。而天泰公司则是天启公司和另一股东共同组建的新公司,主要业务就是开发住宅商品房。注册商标证书上对“天启”的专用权都进行了归类,即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建筑项目的建设;建筑咨询;工程;建筑制图以及室内装潢设计等。商标注册的有效期自公元200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止。因此,天启公司为了制止银河公司对“天启”商标的侵权,天泰公司只能将对方告上法庭。
银河“天启花园”先获核准
记者与南京银河房地产公司法务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接触,对方表示,“天启花园”这个名称是经过地名办核准的,时间大概是在2006年。对于天泰公司提出的诉讼,银河公司的领导也都知道,既然已经通过法律途径了,银河公司目前也在商讨应对的措施,具体情况则不便透露。天泰公司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天启”商标的注册时间是2004年,显然早于地名核准的时间,既然商标注册在先,地名办就不应该核准“天启花园”这个新地名。
江宁区地名办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地名核准其实是“先来后到”,“天启”是不是注册商标,与核准地名两者并无联系。只要手续齐全合法,地名办依据相关管理条例就可以核准地名。至于是否违反《商标法》,那是“天启花园”的事。
要求“天启花园”改名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黄振华律师是天泰公司聘请的代理律师,他向记者表示,依据《商标法》天泰公司要状告银河公司,还是有理有据的。黄律师说,从法律层面上讲,地名办依据的《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法规,而《商标法》是国家的法律,《商标法》属于上位法,其效力高于《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且“天启”商标核准先于“天启花园”地名核准。天泰公司和银河公司都位于南京,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因此,“天启花园”楼盘名称的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天启花园”是“天启”商标注册人天泰公司开发的,并导致天泰公司在南京开发的楼盘不能使用“天启”这一名称,这给天泰公司从事房地产建设、销售带来极其不利的后果。“天启花园”楼盘名称与“天启”不动产服务商标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银河公司已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天泰”要求对方赔偿、道歉,立即更改小区名称。
对于持有“天启”不动产服务商标的天泰公司状告“天启花园”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学专家解亘副教授,解教授认为,楼盘名称属于一种商业标志且具有地名属性。我国商标法规定,不能针对商品房申请商品商标,只能就商品房的建造、销售等申请不动产服务商标,但由于作为商品的商品房与作为服务的商品房建造、销售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因此不动产服务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商品房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解教授还表示,如果楼盘名称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还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最后,解教授告诉记者,“判断侵权与否最重要的就是要看是否造成混淆,南京之前有过‘中国房地产商标侵权第一案’的‘百家湖告百家湖’,但被告开发的楼盘的确在百家湖畔,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构不上侵权。而这起‘天启’不是一个显著的地名。是否侵权还要看法官怎么判。”
记者近日从南京鼓楼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已经受理了天泰公司状告“天启花园”商标侵犯一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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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兰湾公司)被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利源公司)告上法院,起诉的理由是金兰湾公司的房地产项目“百家湖·枫情国度”涉嫌侵犯其“百家湖”的商标专用权。利源公司认为,作为“百家湖花园”的开发商,利源公司在2000年就已注册了“百家湖”商标,而金兰湾公司也将“百家湖”加进了项目名称用于广告宣传,侵犯了利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001年11月27日,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的商标“百家湖”经合法注册并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但地名是属于公有领域的词汇,以此作为商标注册其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百家湖·枫情国度”地点就在百家湖区域,金兰湾公司以广告语和标识使用百家湖文字,是对地理位置叙述的合理使用。因此,法院认定金兰湾公司没有侵权。该案此后又经上诉、再审,由于房地产商标侵权纠纷在法律上尚属空白,江苏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