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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建筑垃圾夺人命 业主可起诉物管


发布日期:2008-5-14  信息来源:南京易房网

  在线律师:唐迎鸾(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孙先生:我一亲戚的儿子小李和邻居家的小孩一起在小区内玩耍,两人抢球时,小李不慎跌倒在门口建筑垃圾堆上,恰好垃圾堆上有一个废弃的玻璃鱼缸,鱼缸的尖端正好割断小李的股动脉,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这堆垃圾是该小区的业主王某装修房屋临时堆放的,物业曾要求王将垃圾及时清运出去,事发前三天,王某已经运了部分垃圾,剩余的王某称不是其堆放的没有

  唐律师:关于你亲戚的这个案子比较复杂,引起小李死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小李与邻居家的小孩在抢球中的过失推搡行为、业主的临时不当垃圾堆放行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妥善管理义务、对临时堆放的垃圾没有进行及时的清运等,其中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妥善管理义务,对临时堆放的垃圾没有进行及时的清运,属于不当和有瑕疵的物业管理行为,已构成了物业服务违约行为。而且该不当和有瑕疵的物业管理行为所导致的废弃玻璃鱼缸未及时清运,又是引起小李死亡这一个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此一危害结果已超出了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利益范围,同时又构成人身权侵权。因此,作为为受害人效力的利害关系人李某夫妇,既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追究该小区物业公司的民事责任。但我建议你亲戚李某夫妇还是选择侵权之诉,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梅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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