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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打白条转眼不认帐 买房人被判决搬出房子


发布日期:2008-5-15  信息来源:南京易房网

  一分钱没花,仅仅打了两张白条,向某就将一套价值30多万的房屋收入囊中,并领到房屋产权证。近日,当卖房人徐某手持白条去法院起诉向某时,向某见到自己亲笔签字,竞矢口否认是他的字迹。

  卖房只拿到两张白条

  “卖房子时,以为他是保险公司的领导,不会有问题。谁想到他会骗我。”卖房人徐先生委屈地对法官说。2006年3月11日,徐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的一名领导向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他将位于吉祥山庄的房子卖给向某。约定房价361739元,首付201739元应于2006年3月15日前支付,余款由向某贷款支付给徐先生。签订协议后,向某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在徐先生的催促下,向某以经济困难为由,于2006年3月11日向徐先生出具两张欠条,表示一有钱就付清购房款。

  拿到向某打的白条,徐先生多次向其索要所欠购房款,都被向某以种种借口拒绝。2007年2月14日,徐先生在南京市房产档案馆查询后得知,向某已领取房屋的产权证。一怒之下,徐先生手持欠条将向某诉至栖霞区法院。

  互相称对方在说谎

  “这个欠条不是我写的,钱,我都付了。我有他的收条。”庭审中,向某表示无辜,还向法庭申请对欠条进行笔迹鉴定。

  向某向法庭提供了一张由他本人书写、徐某签名的收条复印件作为证据。他表示,收条原件已被他遗失。看到向某提供的收条复印件,徐某愤怒地指责:“他这是伪造的,假的。”“你的欠条才是假的”。我这儿还有银行贷款凭证,这总不会有假吧。”向某向法庭出示了一份交通银行的放贷凭证。

  鉴定戳穿买房人谎言

  经栖霞区法院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徐先生两份欠条中“向某”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署期为“2006.3.11”涉及金额为“160000.00”和“201739.00”的两张欠条“向某”签名字迹与提供的向某字迹样本为同一人书写。向某为此交纳了鉴定费2000元。

  栖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徐先生与向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后,向某出具欠条两份。同日,徐先生与向某到南京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收据由徐先生保存。后向某在报纸上刊登权属登记收件收据遗失声明,办理了挂失手续,从南京市房产局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法院判决买房人退房

  法院认为,向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未按契约约定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对原告徐某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近日,法院判决,解除徐先生与向某签订的吉祥山庄房子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向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吉祥山庄迁出,并将房屋返还给徐某。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合计1万余元,由向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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