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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离婚时房产权过户同时要变更还贷人


发布日期:2008-5-30  信息来源:南京易房网

  李女士:婚后购买的商品房,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产权是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现双方感情不合准备离婚。男方也同意离婚后将房屋过户到我名下,剩下的贷款由我一人承担。但是在去房产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是不能变更产权人。为什么不能变更?如果不变更我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贾律师:首先明确的是该房屋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双方约定由非产权登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承担还贷义务时,必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还贷变更手续;如还贷能力欠缺,则银行未必同意。因此,你必须首先征得放款银行的同意。如果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变更产权人。由此产生的风险需要向你提示:即如果第三人相信产权登记簿,向产权登记人购买该房屋,即使登记与实际权利不符,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该交易应当受法律保护,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王先生:我原本在农村有一处住房,后来因为孩子在城里工作,为生活方便就将房子卖了搬到城里居住了。但是我现在又想回老家居住,我还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吗?

  贾律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你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了。 (吴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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