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中,江苏省端出了一篮子住房保障工程,周岚厅长透露,“通过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强化房地产价格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
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公积金支付租金
据江苏建设厅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新就业人员住房主要依靠3种方式:租房、家庭支持购房、向亲友借宿,其中租房占据了很大比例。江苏省建设厅副厅长彭向峰介绍,目前租赁市场仍不健全,除了价格不稳定之外,租赁房源本身的配套以及与需求的对接性也不完善,所以对于主要依赖租房的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要加强保障。
周岚厅长在新闻发布上透露,省政府将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主要是认真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同时,住房公积金未来将会向新就业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政府相关部门还将采取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具备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租住。
单位要为民工建设出租集体宿舍
除了将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本次住房保障政策还对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做出了相关规定,今后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
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用工单位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周岚厅长指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生活设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指导性租金标准向农民工出租。”
土地出让净收益10%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据统计,截止到去年底,江苏省累计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家庭达到38413户。今年,全省将新增廉租住房1.2万套,新增经济适用房4万套以上。到2010年底,江苏省筹集廉租住房不低于3.6万套,累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万套以上。
今年江苏省除了将投入1亿元补助资金以外,还提出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按照出让宗地进行核算提取。同时,住宅用地至少有70%用于廉租用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90平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省政府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江苏省建设厅厅长 周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我就省政府《实施意见》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7年8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去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会议对改善民生工作提出了“住有所居”的新要求。为把十七大的要求落到实处,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我省实现“住有所居”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即“要以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为重点,努力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真正做到住有所居”。
为认真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省政府组织省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题调查和研究,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经过充分调研和认真讨论,5月5日,省政府正式下发了《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可以说,《实施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深切关怀,体现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住房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我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大力推进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目标任务是:2008年底,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并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到2010年底,全省筹集廉租住房不低于3.6万套,累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万套以上,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基本完成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基本实现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是明确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地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能够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苏南和苏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苏北2008年低保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2010年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二是要求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地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三是完善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方式。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到位,《实施意见》提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按照出让宗地进行核算提取。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市、县,可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对部分财政困难地区,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给予支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是调整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原来的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将套型建筑面积严格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轮候制度。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给予优先购买。二是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三是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农(林)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并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着力改善其它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是加快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要求: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积极实施改造。二是继续实施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程。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三是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主要是:认真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具备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租住。四是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生活设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指导性租金标准向农民工出租。
(五)制定落实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一是落实建设用地和经济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鼓励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二是研究制定落实各项配套政策。省有关部门将按职责分工,加快研究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危旧房改造管理办法、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等。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是省政府考核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市、县(市)“十一五”期间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省建设厅备案。二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是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从2008年起,省政府对市、县(市)人民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等部门分解下达各地。四是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城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各地也要建立健全相应机构,加强对城市住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贯彻《实施意见》重点抓好的工作
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主要是落实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研究建立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通过建立健全这五项制度,实现住房保障制度的全覆盖,形成比较健全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是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机制。主要包括领导与协调机制、资金筹措与保障机制、保障对象准入与退出机制、住房保障管理与实施机制以及目标管理与考核监督机制。
三是推进住房保障项目落实。包括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通过推进以上项目的落实,促进住房保障目标的实现。